索引號 | GJXFJ-0000-2019-00004 | 發布機構 | 國家信訪局 |
名稱 | 國家信訪局黨組關于印發《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| ||
生效日期 | 2019-03-19 | 文號 | 國信黨發〔2019〕7號 |
廢止日期 | 分類 | 規范性文件 | |
效力 | 有效 |
國家信訪局黨組關于印發《國家信訪局
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 www.bingo-movie.com 日期: 2019-04-01 來源: 國家信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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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各黨總支、直屬黨支部,各司、室、中心:
《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辦法》已經2019年3月15日國家信訪局黨組第10次會議討論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中共國家信訪局黨組
2019年3月18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
請假休假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局機關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管理,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局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在編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管理。掛職、借調等編外人員的請假、休假事宜,由用人司(室、中心)依據國家有關規定,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。
第三條 司(室、中心)應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,統籌安排,落實好工作人員享有的休假待遇;工作人員因故請假的,要根據工作情況和本人實際需要,加強審批管理,妥善予以安排。離京外出的,須履行相應審批手續。
工作人員請休假情況納入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。
第四條 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期間,應遵守黨紀國法和機關各項紀律要求。
第二章 假期期限和待遇
第五條 年節及紀念日假
(一)全體工作人員假
元旦、春節、清明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、國慶節等國家統一規定的假日和北京市臨時規定的假日,全體工作人員按有關通知安排放假。
(二)部分工作人員假
婦女節,女同志放假半天;
青年節,28周歲(含)以下青年放假半天。
以上假日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不補假、不調休。
第六條 事假
工作人員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,應當向所在司(室、中心)請假,由所在司(室、中心)根據工作情況和本人實際需要確定假期期限。請事假的,沖抵年休假假期,沖抵年休假期的事假不納入事假考勤統計。
第七條 病假
(一)工作人員因病不能正常工作,須持醫院或局醫務室出具的病假證明,申請休病假。病假證明應及時交所在司(室、中心)審核,并在每月考勤匯總時提供給人事部門備案。
(二)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標準執行:
1. 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,發給原工資。
2. 病假超過2個月且不滿6個月的,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: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,基本工資按90%計發;工作年限滿10年的,工資全額照發。
3. 病假超過6個月的,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: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,基本工資按70%計發;工作年限滿10年的,基本工資按80%計發。
第八條 婚、喪假
(一)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,婚假一般為10天。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結婚的,可酌情給予往返路程假。
(二)工作人員直系親屬(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及子女)去世的,假期一般為3天。去世的親屬在京外的,可酌情給予往返路程假。
第九條 產假
(一)女職工正常分娩假期98天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。按規定生育的,另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。
局機關男職工配偶按規定生育子女的,本人享受陪產假15天。
女職工申請休生育獎勵假和增加產假,男職工申請休陪產假,應按程序報批,并將醫院有關證明和生育登記資料提供給人事部門備案。
(二)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,享受15天產假;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,享受42天產假。
(三)產假結束后,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每天安排1個小時哺乳時間;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。
(四)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。產假期滿,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,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,按病假有關規定辦理。
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。
第十條 探親假
(一)工作滿1年的工作人員,與配偶分居兩地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,可享受探望配偶假,申請時須提供對方單位證明材料;與父母(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)雙方分居兩地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,可享受探望父母假。
(二)探親假期
1. 已婚工作人員探望配偶,其中一方每年享受探親假1次,假期30天。
2. 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,每年享受探親假1次,假期20天。因工作需要當年未探親或工作人員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,假期45天。
3. 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,每4年享受探親假1次,假期20天。
(三)工作人員喪偶或離異后未再婚的,在喪偶或離婚滿1年后可按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規定享受探親假。其中,上半年滿1年的,可在滿1年以后的當年享受探親假待遇;下半年滿1年的,從下年度起享受探親假待遇。
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。
第十一條 帶薪年休假
(一)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,享受帶薪年休假。
(二)工作年限滿1年、滿10年、滿20年后,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:
1. 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
2.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
3. 工作年限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公休假日、法定節日和探親假、婚喪假、產假的假期,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(三)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:
1.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2.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3. 累計工作滿20年的工作人員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(四)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:
1. 當年已享受年休假,年內又出現本條第三款情形之一的;
2. 當年的年休假期已休滿或者已沖抵完,請事假天數又超過本人可享受年休假天數的。
(五)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8月份集中安排、一次性休完,確因工作需要最多分兩段休完,但不能跨年度安排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,對未休假天數,參照加班費有關標準給予補助。
第三章 審批和備案
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,應按照職務層次填寫相應的《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、離京審批表》,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。
(一)局黨組成員、副局長請假、休假,由局長批準;
(二)司局級干部請假、休假,由所在司(室、中心)與人事部門共同審核,報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,由局長批準;
(三)正處級干部請假、休假,經處長、分管司領導、司長(主任)同意后,由分管局領導批準;
(四)副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,經處長、分管司領導同意后,由司長(主任)批準。
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、離京應當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申請,待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。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申請的,應注明原因;本人不在機關的,應及時委托他人代辦手續。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的,按曠工處理。
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請假、休假審批完畢后,應及時報人事部門備案;假期結束返回局機關后,應及時銷假。
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工作人員所在司(室、中心)應在情況出現10個工作日內,將請假原因、期限報人事部門備案,人事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關意見,報局領導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執行:
(一)工作人員請病假連續超過2個月和6個月的;
(二)工作人員1年內請事假、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;
(三)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(境)超過規定假期期限的。
第十六條 各司(室、中心)應于每月5日前,將本部門工作人員上月請假、休假情況報人事部門備案;每年1月份,將本部門工作人員上年度請假、休假情況報人事部門備案。
第四章 管理責任
第十七條 局黨組負總責,分管人事的副局長是直接責任人,負責全局工作人員的請假、休假管理工作。
第十八條 各司(室、中心)主要負責同志為本部門請休假管理第一責任人,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和管理職責。安排專人負責請假、休假情況匯總,并在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時通報點評。
第十九條 人事部門是請假、休假的主管部門,負責對各司(室、中心)報備的人員請假、休假情況進行審核,檢查、督促各司(室、中心)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假期期限和待遇,如國家有新規定,按新規定執行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2016年12月15日印發的《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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